危险物品指南
危险品是指可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害的物品和物质,其被列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中的危险品清单,或依据该规则进行分类。因此,此类物品的运输受到国际危险品法规的严格管控,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运输危险品的条件。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危险品不得作为乘客或机组人员携带,也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运输。允许放入随身行李的危险品亦视为”随身物品”,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危险物品 |
需要运营商
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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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入或
作为托运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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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入或
作为随身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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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饮料若在零售包装中时,且酒精体积百分比含量超过24%但不超过70%、盛装于不超过5升的容器中时,每人可携带的总净量为5升。
注:酒精体积百分比含量不超过24%的酒精饮料不受任何限制。 *随身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及气溶胶类物品,其容器进一步限制为不超过100毫升(参见液体、气溶胶及凝胶(LAGS)限制规定)。 |
否 | 是 | 是 |
雪崩救援背包,每人限带一个(1个),内装第2.2类压缩气体钢瓶。亦可配备装有净量不超过200毫克第1.4S类物质的烟火触发装置。背包的包装方式须确保不会意外启动。背包内的气囊必须设置泄压阀。 | 是 | 是 | 是 |
装有不可拆卸锂电池的行李。
所有RB航班均不允许将装有不可拆卸锂电池的行李作为客舱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 |
禁止 | 禁止 | 禁止 |
带有已安装锂电池的行李 (例外情况详见 《行李禁止与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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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 | 是 |
备用/散装电池((包括锂电池、不可泄漏电池、镍氢电池及便携式电子设备用干电池)仅限放入客舱行李中携带。以供电为主要用途的物品(如移动电源)视为备用电池。这些电池必须单独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短路。对于锂金属电池,锂金属含量不得超过2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时额定值不得超过100瓦时。对于所有 文莱皇家航空航班的旅客,每位旅客最多可携带四块(4块)(4)备用锂电池。
不可泄漏电池的电压须不超过12伏,瓦时额定值不得超过100瓦时。每位旅客最多可携带两块(2块)备用不可泄漏锂电池。 所有备用电池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单独采取防短路措施:放入原零售包装,或对电池端子进行绝缘处理(例如用胶带覆盖暴露的端子,或将每块电池放入独立的拉链塑料袋/保护袋中),且仅限随身携带。 *经运营人预先批准,可携带超过上述数量的电池。 |
否* | 否 | 是 |
曾装有易燃液体燃料的露营炉及燃料容器(燃料箱和/或燃料容器需处于空的状态)。 | 是 | 是 | 否 |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携带的化学剂监测设备。 | 是 | 是 | 是 |
含有刺激性或使人丧失能力物质的制服装置(如梅斯催泪毒气、胡椒喷雾等)禁止随身携带、托运或作为随身行李运输。 | 禁止 | 禁止 | 禁止 |
干冰(固态二氧化碳)用于包装不受本规则约束的易腐物品时,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运输的,每人携带量不得超过2.5公斤,前提是行李(包装)需允许二氧化碳气体释放。托运行李必须标注“干冰”或“固态二氧化碳”,并注明干冰的净重量,或标明干冰数量不超过2.5公斤。 | 是 | 是 | 是 |
含电池的电子烟(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及其他个人雾化器)必须单独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 | 否 | 否 | 是 |
含有爆炸物、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如泰瑟枪)禁止作为随身行李、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 | 禁止 | 禁止 | 禁止 |
装有燃料、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摄像机)供电的燃料电池。 | 否 | 否 | 是 |
便携式电子设备用燃料电池盒备用件。 | 否 | 是 | 是 |
属于第2.2类的小型非易燃气体钢瓶(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适用气体)。最多两个小型钢瓶可安装于自动充气安全装置(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中。每位旅客最多携带两个此类装置,每个装置最多配备两个备用小型钢瓶;其他设备使用的水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钢瓶,每位旅客携带量不超过四个。 | 是 | 是 | 是 |
用于操作机械肢体(如假肢)的不易燃、无毒气体钢瓶。若为确保行程期间供应充足所需,可携带类似尺寸的备用钢瓶。 | 否 | 是 | 是 |
含碳氢化合物气体钢瓶的美发设备,每位乘客或机组人员限带一件,且加热元件上必须牢固安装安全盖。此类美发设备不得在机上使用。此类美发设备的备用气体钢瓶禁止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携带。 | 否 | 是 | 是 |
装有冷冻液态氮(干式运输容器)的隔热包装,液态氮完全吸附于仅含非危险品的多孔材料中。 | 否 | 是 | 是 |
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 否 | 是 | 否 |
锂电池:装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电池组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便携式制氧机(POC)等医疗设备及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锂金属电池的锂金属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瓦时额定值不得超过100瓦时。托运行李中的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损坏。对于文莱皇家航空(BI),每位旅客最多可携带七台(7台)便携式电子设备。
*经运营人预先批准,可携带超过上述数量的设备。 |
否* | 是 | 是 |
备用/散装锂电池(包括移动电源) | (参见“备用/散装电池”部分) | (参见“备用/散装电池”部分) | (参见“备用/散装电池”部分) |
由锂电池供电的电子设备。用于便携式(含医疗)电子设备的锂离子电池,其瓦时额定值超过100瓦时但不超过160瓦时。仅适用于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的锂金属电池,锂金属含量超过2克但不超过8克。托运行李中的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损坏。 | 是 | 是 | 是 |
备用/散装锂电池(针对消费类电子设备或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的瓦时额定值超过100瓦时但不超过160瓦时者,或仅针对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的锂金属含量超过2克但不超过8克者)。仅限随身行李中携带最多两块备用电池。此类电池必须单独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短路。 | 是 | 否 | 是 |
安全火柴(一小包)或不含未吸收液体燃料(液化气体除外)的小型香烟打火机(供个人随身携带使用)。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补充装禁止随身携带、托运或作为客舱行李运输。
注:“任意地点划燃”火柴、“蓝焰”或“雪茄”打火机,或未配备安全帽或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锂电池驱动打火机均禁止携带。 |
否 | 随身携带 | 随身携带 |
辅助移动设备:装有不可泄漏湿电池、镍氢电池或干电池的电池驱动轮椅或其他类似移动装置。
本规定仅适用于因残疾、健康状况、年龄或临时行动不便(如腿部骨折)导致行动受限的旅客。 |
是 | 是 | 否 |
辅助移动设备:装有可泄漏电池或锂离子电池的电池驱动轮椅或其他类似移动装置。
本规定仅适用于因残疾、健康状况、年龄或临时行动不便(如腿部骨折)导致行动受限的旅客。 |
是 | 是 | 否 |
辅助移动设备:装有锂离子电池的电池驱动轮椅或其他类似移动装置(该移动装置的设计未为电池提供充分保护)。
本规定仅适用于因残疾、健康状况、年龄或临时行动不便(如腿部骨折)导致行动受限的旅客。 |
是 | 否 | 是 |
非放射性医药或化妆用品(含气溶胶),如发胶、香水、古龙水及含酒精药品;以及无次要危险性的非易燃、无毒(第2.2类)气溶胶(用于运动或家庭用途)。 非放射性医药或化妆用品及非易燃、无毒(第2.2类)气溶胶的总净量不得超过2千克或2升,单件物品的净量不得超过0.5千克或0.5升。气溶胶的释放阀必须用盖子或其他适当方式保护,防止内容物意外释放。*随身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及气溶胶类物品,其容器进一步限制为不超过100毫升(参见液体、气溶胶及凝胶(LAGS)限制规定)。 |
否 | 是 | 是 |
医疗用气态氧气或空气钢瓶。钢瓶总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注:液态氧系统禁止运输。 |
是 | 是 | 是 |
渗透装置 | 否 | 是 | 否 |
放射性心脏起搏器或其他装置(包括由锂电池供电的装置),植入人体或外部佩戴。 | 否 | 随身携带 | 随身携带 |
安全型设备 | 是 | 是 | 否 |
安全型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等(装有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禁止携带。 | 禁止 | 禁止 | 禁止 |
非感染性样本(与少量易燃液体包装在一起) | 否 | 是 | 是 |
医用或临床水银温度计(置于保护套内),每人限带一支供个人使用。 | 否 | 是 | 否 |
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携带的水银填充温度计或气压计。 | 是 | 否 | 是 |
注:
上述物品可能受国家或运营人规定的限制。旅客应向所乘航空公司及联程航空公司确认当前规定。